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20號
PTDV,111,司促,10620,202209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柯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陸佰元,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