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宜昱
債 務 人 蔡寶興
蔡林牡丹
一、債務人蔡寶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
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49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寶興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林牡丹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