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汪招明、周麗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汪「昭」明之姓名為汪「招」明。二、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三、請陳明請求之利息起息日為何日。(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 民國111年9月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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