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10號
PTDV,111,司促,1051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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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福龍

上列聲請人與汪招明周麗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汪「昭」明之姓名為汪「招」明。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請陳明請求之利息起息日為何日。(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
民國111年9月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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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