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方鳳宜
方文志
一、債務人方文志、方鳳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
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方鳳宜於民國103年
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方文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02
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方鳳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方文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4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25元 方文志、方鳳宜 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001 新臺幣25025元 方文志、方鳳宜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25025元 方文志、方鳳宜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25元 方文志、方鳳宜 自民國111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