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侯丁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侯丁綺於109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侯丁綺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150,000元,而
於111年4月2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
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7,988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57,98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