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7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徐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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