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宋念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
,共計欠費18674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