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91號
PTDM,111,訴,391,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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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驛



陳志瓊




王瀚陞



潘彥瑎



毛首綸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10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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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