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鄞上普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業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