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67號
PTDM,111,聲,967,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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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致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致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致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嗣經法務 部於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2280號函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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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