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16號
PTDM,111,聲,916,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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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陳輝珍
李慈
李慈惠
被 告 林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85號),聲
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輝珍、李慈馨、李慈惠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慶宏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犯罪被害人李 金德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陳輝珍為被 害人之配偶,聲請人李慈馨、李慈惠為被害人之女,為瞭解 訴訟程序進行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 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 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 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向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 過失致死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85 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李慈馨 、李慈惠均為被害人之女,即直系血親,聲請人陳輝珍為被 害人之配偶等情,有聲請人3人之戶口名簿影本、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證,經核與前開聲 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 告之意見,均對聲請人3人訴訟參與並無意見,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3人與被告之 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3人之訴訟利益等情事後, 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3人聲請訴訟參與,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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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