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759號
PTDM,111,簡,759,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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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興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92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興隆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興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爰審 酌被告未得告訴人潘龍淵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之住處 ,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及隱私,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前科素 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927號
  被   告 潘興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興隆因其女與潘龍淵有車禍糾紛,疑其女遭潘龍淵辱罵, 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酒後於民國111年4月3日19時許, 先至潘龍淵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朝玻璃門拍打 ,俟潘龍淵開啟,未經同意,逕入內欲為理論,經潘龍淵報 警,始為離去。
二、案經潘龍淵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潘興隆之自白,(二)被害人潘龍淵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翻拍相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之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檢察官  劉俊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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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