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0號
PTDM,111,單聲沒,40,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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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芳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67號、110年度緩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劉芳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 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 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意見書1份 、鑑定報告書3份、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現金 新臺幣5,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所獲之犯罪 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扣押筆錄暨扣物品 目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 1,854件 2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 6件 3 仿冒「YSL」商標之耳環 190件 4 仿冒「GUCCI」商標之耳環 192件 5 仿冒「GUCCI」商標之手鍊 1件 6 現金 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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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