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4號
PTDM,111,單禁沒,124,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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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陳玉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 10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
㈡扣案之殘渣袋1只(檢驗前毛重0.23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1年4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4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111聲沒161卷第3頁),足見前揭扣案 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 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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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