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8號
PTDM,111,單禁沒,108,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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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展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㈠
 ㈠被告陳展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8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又被告本案於109年 6月24日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另案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 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9號予以簽結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1年4月7日檢察官簽呈等 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 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偵辦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 果書、檢驗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1至22、40頁),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盛裝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



檢驗後,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外,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 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5份、檢驗照片5張 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至33、41至43頁),足見上開扣案物 分別含極微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 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整體,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0.41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2支 3 水車吸食器 1個 4 殘渣袋 1個 5 藥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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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