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44號
PTDM,111,交簡附民,44,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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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陳孟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黃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8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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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