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2號
ILDV,111,訴,422,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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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趙阿海
被 告 李宏達
李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
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
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
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 為不合法定程式。復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 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另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末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丙○○向被繼承人李燦輝之繼承人即被告甲○○ 、乙○○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未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 利部,姓名欄勿遮隱)暨其異動索引及被繼承人李燦輝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另須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添具 繕本到院。倘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又如上 開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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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