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7號
ILDV,111,補,247,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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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周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祺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
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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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