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3號
ILDV,111,補,24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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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玉華
游朝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正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332,23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5,200元/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合計1,233.39平方公尺(398.67+834.72)×原告應有
部分合計4/9(1/3+1/9)=8,332,2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566
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80,56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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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