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0號
ILDV,111,補,230,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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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徐金山
被 告 陳達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
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9條第1項
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起訴狀所載內容以觀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5095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標的物即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及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里○00號房屋(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按系爭不動產於前揭強制
執行事件之拍賣最低總價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宜蘭縣○○鎮
○○段000○號及暫編28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
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
均勿遮蔽)。
四、具狀敘明據以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之法律上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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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