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5號
ILDV,111,補,22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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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毛郁珊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韋樺、楊雅
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韋樺楊雅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
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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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