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08號
ILDV,111,司繼,408,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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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林鉦祐
林家禧
林瑞怡
林家辰
林家睿
法定代理人 林坤申
陳美玲
聲 請 人 林葦
法定代理人 梁燕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鄭淑珠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死亡 ,聲請人林鉦祐林家禧林瑞怡林家辰林家睿林葦 雲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 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 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鄭淑珠於111年5月10日死亡,聲請人 林鉦祐林家禧林瑞怡林家辰林家睿林葦雲為被繼 承人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 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為其子女,而子女林志成、林志聰林坤申林志昱 等4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1順 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承人子女林志芳並未聲請拋棄繼 承,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查 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即其子女林志芳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 聲請人等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 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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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