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5號
ILDV,111,司票,225,202209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陳詳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3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002 109年6月29日 200,000元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003 110年11月1日 250,000元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9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