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宋翼寧 債 務 人 林鐵(即林松齡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松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 被繼承人林松齡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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