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91號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翊 債 務 人 哈擁.阿密(原名李勇興)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肆仟零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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