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76號
ILDV,111,司促,4676,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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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謝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玖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
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
債權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
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
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
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
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
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二)債務
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
00000000000000AMEX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
積欠68,91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0,160元整,應自97年5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8,066元、違約金雜費計684元
。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160元 謝秋萍 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001 60160元 謝秋萍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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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