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43號
ILDV,111,司促,464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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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債 權 人 金來鷹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維
債 務 人 林政宏輝勝電機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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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來鷹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