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債 權 人 金來鷹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乃維 債 務 人 林政宏即輝勝電機企業社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