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徐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參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瑞鴻於民國91年3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44308元整。(二)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6071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44308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3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4308元 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