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吳卉銘
被 告 張瑜芝
訴訟代理人 沈森永
陳敬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當事人 聲 請 人 吳卉銘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邱照庚 住宜蘭縣○○鎮○○街00號 相 對 人 張瑜芝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沈森永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陳敬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聲 請 人 張瑜芝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沈森永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陳敬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相 對 人 吳卉銘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邱照庚 住宜蘭縣○○鎮○○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