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黃志榮
被 告 蔣國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原案號:109年度原訴字
第2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蔣國賢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黃志榮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