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李長樺
被 告 鄭雅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所為傷害等犯行(詳如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48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而受有 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 幣7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