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7號
ILDM,111,附民,8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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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李長樺


被 告 郭俊揚


吳國麟


陳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郭俊揚吳國麟陳暄妍被訴傷害等案件(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李長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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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