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87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 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 ,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 國110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870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據本院審閱該偵查 案件全部卷宗核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被告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裝有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各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 品整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上開 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 沒收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 示之物,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毛重 取樣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0.5942公克 0.0094公克 ⒈110年度毒偵字第41號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2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0225068號函附鑑定書 ⒊宜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36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0.7815公克 0.0083公克 ⒈109年度毒偵字第940號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月28日慈大藥字第1100128059號函附鑑定書 ⒊宜蘭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35號扣押物品清單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 1.1569公克 0.0101公克 ⒈109年度毒偵字第870號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2月3日慈大藥字第109120370號函附鑑定書 ⒊宜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060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