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7號
ILDM,111,單禁沒,157,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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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竑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62號),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毛重0.3289公克、取樣0.0148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竑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等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海洛因1包(毛重0.3289公克 、取樣0.0148公克),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 定,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68號、111年度 毒偵字第262號、第40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據本院審 閱該偵查案件全部卷宗核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被告於前開111年度毒偵 字第262號案件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白粉1包(毛重0.3289公 克、取樣0.0148公克),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海洛因成分,此 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裝有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含第一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 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 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 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之 物,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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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