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624號
ILDM,111,交簡,624,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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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6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恩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487號
  被   告 林恩永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永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交簡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 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8月11日12時至12時50 分許,在宜蘭縣員山鄉某工地飲用啤酒2瓶後,於同日17時 許,竟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 行經宜蘭縣三星鄉葫蘆堵大橋南端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1 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1.1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恩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號 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紙附卷足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另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要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徐語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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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