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292號
SLDA,111,交,292,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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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92號
原 告 林俊英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收
文章)提起撤銷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而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有所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本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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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