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徐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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