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82號
SLDV,111,重訴,382,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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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吳亦真
被 告 齊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繼俊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杰律師
被 告 孫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允恭

被 告 曾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 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修復漏水等訴訟,惟未於訴 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 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48-54頁),是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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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