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22號
SLDV,111,重訴,322,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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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趙剛毅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曹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鳳山區,為原告所自陳,且有被告 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40-42頁)可佐。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 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是依上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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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