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90號
SLDV,111,重訴,190,202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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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王淑芬





被上訴人 法濟寺
法定代理人 蔡並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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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