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1號
SLDV,111,訴,951,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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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榮松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靜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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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