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94號
SLDV,111,訴,1394,202209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李鎮邦
被 告 張理福松山飛馬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 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與被告張理福獨資經營之商號松山飛馬當舖因 典當業務而就車輛所有權歸屬發生糾紛,而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車輛或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被告張理福之住所地在臺北 市文山區(見本院卷限制閱覽卷戶籍資料),而其獨資經營 之松山飛馬當舖商行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見本 院卷第42頁商業登記資料),依前揭法條規定,其管轄法院 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在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卷第58頁)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