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78號
SLDV,111,訴,1378,202209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 告 吳昶鋅三味本舖

吳享
呂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吳昶鋅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為合 夥,並應依承攬、買賣關係而給付報酬、價金云云,惟各該 契約並無書面,無從認定兩造就報酬、價金之給付,有約定 履行地(至於原告之住所,則屬民法第314 條規定之法定履 行地,與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債務履行地無關)。而 被告吳昶鋅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之住所,則在新北 巿三重區及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承攬報酬、買賣價金之給付,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1/1頁


參考資料
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