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曾彥龍(即曾豐清、即曾彥融)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二 層
熊鴻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
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屬於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因其訴訟
利益單一,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抵押權設定金額即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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