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5號
SLDV,111,補,925,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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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徐淑娟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雲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萬2,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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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