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3號
SLDV,111,補,833,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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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施雲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施麗鶯
施孫
施月
施習賢
施雪娥
施碧娥
施習中
謝惠文
施姿伊
施彥愷
施宣伊
施習恭
施習仁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純真律師
被 告 施麗玉
施麗華
施習諧
施麗玲
施俊亨
施枚君
施習智
施俊吉
施玟如
施玟伶
曹美
林泰均
林珍秀
林妙燕
林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伍拾貳萬柒仟參佰壹
拾陸元【計算式:〔(2384+9584+4661+3754.01+1501.03+2815.7
8+1128.6+1864.22+1756.33+4375.02)㎡*公告地價2400元/㎡+655
.88㎡*11300元/㎡〕*應有部分2/48*被代位人施孫應繼分比例1/7
=〔00000000+0000000〕*2/48*1/7=527316。按施孫慶於民國35年9
月11日繼承施子清之遺產,應繼分比例1/7,嗣在57年間生母施
張粥扁死亡之前,已於46年間由他人所收養,並未繼承施張粥扁
之遺產。】,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壹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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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