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吉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雄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被 告 沈譽軒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