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徐水清
黃永玲
張銘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
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6萬1,7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433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見本院111年度士司調字第185
號卷第9頁),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6,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臺北市士林區海光段三小段) 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之權利範圍 計算式 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9地號 169,000 28.30 1/4 169000×28.30×1/4 1,195,675 2 59-1地號 169,000 2.70 1/4 169000×2.70×1/4 114,075 3 60地號 169,000 28.66 1/4 169000×28.66×1/4 1,210,885 4 60-1地號 169,000 0.34 1/4 169000×0.34×1/4 14,365 5 61地號 169,000 3.00 1/4 169000×3.00×1/4 126,750 總計 2,66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