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1號
SLDV,111,補,1111,202209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黃杏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炯志張芳榮莊沛儀(下合稱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