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5號
SLDV,111,補,1035,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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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王子宏
代 理 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王緯倫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宇均


王泊淮即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若花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如玉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玫方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翠玉王君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塗銷預告
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
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臺
北室○○區○○段○小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暨其上同小
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建物(權利
範圍全部,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
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9月6日由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內湖字第207790號收件、於同年9月1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
塗銷,堪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
交易價額,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
動產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
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依此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14萬9,760元【計算式:〔103.69(系
爭不動產樓層面積)+11.95(陽台面積)+0.6(花台面積)+0.5
(78使字第696號面積)〕×224,000(每平方公尺單價)=26,149,
760】,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14萬9,7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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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